同人作品写特殊职业/问题人格构成损害正主名誉权吗?

本非法学生在查阅法律条文后认为非也。


首先,民法总则规定构成侵犯名誉权的要件为

1.行为人主观有过错

2.行为人行为违法

3.存在损害后果

4.损害后果和违法行为之间有联系

同人文创作动机并非主观为了抹黑正主,行为并不违法,很难对正主构成损害后果,也就遑论第四条。此处的损害后果,包括但不限于因为同人文创作妨碍正主商业盈利等。


另外,民法总则规定名誉权的侵犯表现为

1.侮辱,故意用语言文字贬低他人人格

2.诽谤

3.新闻报道严重失实损害他人名誉

这个大家应该有目共睹,写同人的老师们都是真正真正的粉丝,并不存在以上的侵犯表现


所以,我们尊重你们说话的权利,也请你们不要干涉我们说话的权利。(本文允许转载)

评论(6)
热度(419)
  1. 共2人收藏了此文字
只展示最近三个月数据

© AS26 | Powered by LOFTER